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分专业于每年9月对上一学年度进行评定。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专业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定条件和程序,择优评定,宁缺毋滥。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优秀。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
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言行举止文明。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残疾学生除外)。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为学生基本素质考评、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基本素质考评合格(≥60分)、学业考评进入前40%的学生,按综合考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定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该学年度课程(原则上为必修课课程)正考(含缓考)有不合格记录的,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八条 奖学金分为
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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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名额) |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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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学金 |
不超过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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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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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
3% |
5000元/学年 |
二等奖学金 |
7% |
3000元/学年 |
三等奖学金 |
15% |
2000元/学年 |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学院(部)初评。辅导员根据基本素质考评、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等情况提名,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特等奖学金由该学年度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不需推荐),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通过,在本学院(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2.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部)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
3.专题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的审议名单。
4.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奖学金名单。
5.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定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 3 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 3 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学生工作部(处)应当在 3 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大学生荣誉周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本科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校〔2017〕50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