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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西南大学园艺园林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9-10-25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校〔2014〕411号)的要求,为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本着激励全院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可同时申请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获奖学金数量不超过2项。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五)思想政治、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等各方面表现优异;

(六)博士研究生需有二区及其以上的SCI论文至少一篇,硕士研究生需有A1论文至少一篇,均以正式发表或者接受为准;其他成果包括获得与本专业相关且获得授权的专利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植物品种权);创意设计类成果A1以上成果(获奖在二等以上);国家级创新项目主持人;

(七)所有申请成果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的成果。

第三章 评定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科研成果认定(参评研究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西南大学园艺园林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且申请者原则为第一作者;如若出现共同第一作者且在位于前两名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可认定为第一作者;(2)本院其他老师作为第一作者,处于1SCI论文且影响因子5分以上的成果可认定为第一作者;(3A1类创意设计成果一等奖前两名。

(二)成果级别认定按《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西校〔2015〕620号),《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西校〔2015〕621号)进行。若学校成果级别认定标准变动,参评成果在学校新文件标准颁布日后获得的按新标准执行,参评成果在学校新文件标准颁布日前获得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成果同等条件下,研究论文优于综述性论文。

(四)对成果认定级别有争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同一科研成果只能参评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以三个年级统一考评,评审委员会根据符合申请条件参评者的学术成果投票表决,在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范围内,按得票由高到低排序。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出现票数相同的多人竞争名额时,由评审委员会对相应申请者再次讨论后投票决定。如果当年符合条件者数量未达到学校下达名额,按条件推荐,宁缺毋滥。

第七条 所有提交参评的科研成果均需提供所有署名人的签名或者成果认定无异议确认书。

第八条 获奖名单公示后,出现异议的获奖者及其指导教师需及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书面材料及其成果证明原始材料。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或取消获奖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拘及以上处理者;

(二)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三)不诚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有论文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五)违反校纪校规(含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分者;

(六)本学年有不及格科目及有补考重修者;

(七)学术成果共同持有人有异议者;

(八)不遵守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者;

(九)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为鼓励多出高水平成果,已获奖学生参加下一轮评选时应提高申请成果级别,防止出现成果拆分获取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成果附件及成果共同持有人确认书;

(二)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办法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评及评审,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天。

(四)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成员: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0一九年十月